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执行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
二、禁火区域:玉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国有林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草)区、天然草场、人工草地、公园全面实施禁火,林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禁火区严禁一切无关车辆、人员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如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审批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用火期内接受市林业和草原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三、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及禁火区边缘玩火、煨桑、祭祀、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农事用火和生产性用火,以及严禁随意向室外倾倒火星未熄灭的炉灰、炕灰等生活用火。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安全用火、文明祭祀,认清个人违规违法用火导致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后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到岗位、人员与山头地块同落实,强化对各村社、各管护站生态管护员的督查,对生态管护员出勤、在岗和巡护情况,以及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督查,排查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特殊时间节点,必须防字当头,死盯硬守,做到万无一失,确保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加强高危人群的看护和监管,对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落实“⼀对⼀”监护责任,严防特殊人群玩火、失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组织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及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六、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政令通畅,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都有权制止和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市森林草原火灾举报电话:0976-8816363)。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应急队伍要进入备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出击,及时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八、对拒不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的,将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青海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