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劝投!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成功规劝2名在逃人员到案

时间:2024-04-02 10:11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消息 浏览:次    
  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充分把握开春有利时间,紧盯违法犯罪关键线索,持续加大摸排打击力度。近日,刑警大队通过电话“隔空”劝投的方式,成功规劝2名在逃人员到案。

  刑警大队开展常态化在逃人员信息研判工作时发现,湖北警方于3月21日将我市辖区人员才某列为网逃人员,广东警方于3月27日将我市辖区人员尕某列为网逃人员,通过民警不懈努力、耐心规劝,成功劝说犯罪嫌疑人才某、尕某分别于3月22日、3月28日主动到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才某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听信他人并邮寄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其卡被用于“刷流水”;犯罪嫌疑人尕某向他人出借名下的银行卡,涉及“洗钱”,二人均涉嫌犯罪。2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相关工作已移交办案单位。

  关于“断卡行动”,您应该知道这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下,防范和打击惩治涉“两卡”犯罪的相关内容吧!

  01什么是“断卡”行动?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02“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在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

  03“两卡”违法犯罪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04惩戒主要有哪些?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符合“两卡”违法犯罪的第一条第一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符合“两卡”违法犯罪的第一条第一款情形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4.符合“两卡”违法犯罪的第一条第二、三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人员的亲友主动规劝或协助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本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投案。

  6.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7.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严惩。

  05“断卡行动”进行中,我们每个人要做什么?

  1.妥善保管。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2.有效防范。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陆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等。

  3.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0976-96110。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