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公安局以案释法|9.15扎某某某涉嫌买卖、使用假证案

时间:2023-09-29 11:16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消息 浏览:次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5日9时许,玉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上级业务部门线索交办称:玉树市辖区内居民扎某某某网上购买假证并以此换取用人单位的信任,涉嫌买卖、使用假证违法行为。网安大队办案民警及时传唤违法行为人扎某某某,经了解扎某某某于2023年3月期间在其手机微信群中看到学历提升岗位的相关信息,后通过该群信息添加办理假证的人员,商量好价格后以6000元购买了西宁市某学院中专学历证书一本。

  【调查与处理】

  综上违法行为人扎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扎某某某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到线索后,市局网安民警立即传唤了扎某某某,经查扎某某某于2023年3月10日在其手机微信群中看到学历提升岗位的相关信息,后通过该群信息添加办理假证的人员,双方协商后扎某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办理假证的人员处购买了西宁市某学院中专学历证书一本,并用该假证报考了海西州某单位后以实习生的身份在该单位上了4个月班,并领取了相应报酬。扎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真诚悔过,保证再也不会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故意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果买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则应当以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论处。只要实施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中的任一个行为,即可构成本行为。

  【典型意义】

  假文凭“饿死”学子,假文凭“喂饱”骗子。要想获得高等学历学子必须要付出很多心血,参加各类考试、身经百战,需要十几年的努力,投入相应的时间及金钱,如果一个电话就能够获得高等学历、文凭者,对社会、对他人来说都是巨大的不公平、不公正。一旦假文凭泛滥,真文凭将很快被逐出市场——因为人人都想走捷径,而购买使用假文凭的行为决定了一旦这些人被任用提升,必然会变本加厉地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疯狂攫取社会财富,就象巨贪胡长青之流。

  民警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买卖、使用伪造证件,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办假证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