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0-01 11:52 来源:市信访局 作者:金石 浏览:次    

玉树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合法形式,以理性方式逐级向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冒名从事信访活动的;、

  (二)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行信访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占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财物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在信访接待和机关单位办公等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等行为的;

  (六)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周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穿着状衣、围堵大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挪物品的;

  (八)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信访事项正在信访、法律程序办理当中;或信访人拒不依照审判、行政复议、仲裁等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的;

  (十)信访程序终结或信访诉求已经解决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执意缠访、闹访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反复投诉的;

  (十一)对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并已实际接受相应解决措施、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的;

  (十二)以采取极端行为、持续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反复登记、投诉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三)故意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敏感节点制造影响,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举办地信访;到国家、省、市及所在地信接待场所缠访闹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以滞留北京等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再次信访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施压的;

  (十四)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博客、微信、短视频账号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品,或者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等方式进行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十五)以信访事项具有合理因素为由,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超出政策范围之外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通过反复走访、投诉、写信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的;

  (十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经教育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实施上述第二条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款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依法记录保存,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市人民法院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玉树市公安局

玉树市司法局

玉树市信访局

2022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