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货物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货物的管控,做好我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是从玉树州域外购进进口货物的单位(商场、超市、商店及批发商店、餐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及附属冷库、物流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寄递服务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必须向供货方及时索证索票。对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货物,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二、从玉树州域外购进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货物入厍(柜)前,经营主体和主办方要主动负责查验核对有关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后才能入库(柜),入库(柜)后必须由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进行物品抽检,确认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销售。不得购进和销售来自疫情风险地区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货物。
三、全州凡是从事进口货物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帐。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全州凡是从事进口货物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的单位,按规定做好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每周开展一次环境、设备设施核酸检测,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五、全州凡是从事进口货物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帐,按照防控指南要求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着工作服等防护措施,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辖区从事进口货物销售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每周到定点机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六、广大群众尽可能不网购冷链食品和进口货物;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各证明》的进口货物;不购买、携带来自疫情风险地区没有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货物;如与进口货物接触后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及时到辖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工信局、州邮政局,要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对市场内所有进口货物进行严格管控,切实加强相关领域、相关环节的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八、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全州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请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玉树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