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土地使用乱象,有效遏制城市规划区内及各乡镇区域内的非法占用耕地、土地非法交易、挖山造地、私自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树立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玉树市城市规划区内外、各乡镇区域内。
二、治理内容
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集体土地的建筑;非法变更耕地使用性质的建筑,非法交易土地行为;挖山造地的行为;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高度、范围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治理时限
2020年12月10日前,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具体要求
(一)凡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需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现场原状。
(二)凡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自通告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施工行为。同时,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现场原状。
(三)凡符合规划审批程序的建筑物,目前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七日内到玉树市自然资源管理局、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情况上报玉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四)凡未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五)如当事人对本通告及具体行政措施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又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或私下直接参与土地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将交市由纪委监委依法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