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关于在市区内文明有序停放车辆的通告

时间:2020-08-28 10:55 来源:市交警大队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    

关于在市区内文明有序停放车辆的通告

  全市广大机关、单位、市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车辆的剧增导致城市“乱停乱放”的现象也随之日益凸显,而城市交通和市容秩序关系着每一位市民的出行,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加快推进创建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区“乱停车、停车难”的现象,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截止八月底玉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修缮开放露天场24处,分别为:汽车站停车场、双拥广场停车场、商业街停车场、真情路停车场、大众小区沿河停车场等,停车泊位共计2041个;开放地下停车场6处,分别为:新玉树地下停车场、康巴商城地下停车场、三江源地下停车场等,停车泊位共计918个,;为缓解城中区停车压力,在澜沧江南路、红旗路、扎曲南路、扎曲北路、北环路沿线南侧等区域及沿线背街小巷完成路侧及巷道公共空地停车泊位画线2300个;市区目前开放停车泊位共计5259个,基本能够满足中心城区车辆停放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玉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市区范围车辆“乱停乱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玉树市公共停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共临时停车场、公共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变更、损坏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七)使用伪造、 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

  (八)违反规定停放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内;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根据《玉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三、根据《玉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驾驶人在公共临时停车场、公共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泊位停放;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珠情况需要及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间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缴费;

  (三)未按停车标线进行停放的;

  (四)未按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应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车位或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得违反规定停车、临时停车;

  (二)机动车不得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规定停车、临时停车;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临时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规定停车、临时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3分。

  六、公共临时停车场、公共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投诉举报电话0976--884033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