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坚决遏制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非法占地、交易、买卖、私自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综上所述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将联合就建设用地范围外非法占地、交易、买卖、私自建设等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整治,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并私自建成的建筑物限期进行拆除。同时,对以上两种情况已产生并构成买卖、交易事实的,将依法追究买卖双方相关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树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