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转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08 21:58 来源:州公安局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对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和活动轨迹及接触对象,或者未按照防控要求接受检测、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已经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应当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对逃避或拒绝配合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是疫情重点地区来玉经商、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感染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为疑似患者,仍帮助其逃避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车辆和人员核查、体温测量、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捐款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生产、经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上市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利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平台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编造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及时拨打110举报,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举报有功者,视情给予500元—5万元的奖励。

  特此通告!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树州人民检察院
玉树州公安局
玉树州司法局
玉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玉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