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的通告

时间:2014-09-01 13:10 来源:省民宗委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青民宗字[2012] 117号


 

关于公示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的通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82号)、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政策、法律依据的通知》(青府法[2012]27号)的要求,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行为,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掌握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及相关制度,我委对适用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核对,现将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见附件)向社会公示。

  附件:青海省民宗委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青海省民宗委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涉及行政调解的具体条款内容

1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2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