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细则出台

时间:2019-09-26 10:46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得舟 浏览:次    

  为加强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实现送温暖活动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省总工会近日制定印发《青海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资金;上级工会经费补助资金;本级工会经费列支资金;行政拨付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细则》规定,送温暖资金使用对象包括: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分配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职工。7.适当考虑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工会会员及其遗属。

  《细则》要求各级工会要科学合理制定送温暖资金发放标准。《细则》规定,送温暖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实行绩效管理。《细则》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送温暖。

责任编辑:巴德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