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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青民宗字[2012] 117号
关于公示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的通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82号)、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政策、法律依据的通知》(青府法[2012]27号)的要求,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行为,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掌握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及相关制度,我委对适用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核对,现将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见附件)向社会公示。
附件:青海省民宗委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青海省民宗委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定依据 |
涉及行政调解的具体条款内容 |
1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
2 |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
第四十二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