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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商标、广告中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通知

时间: 来源:省民宗委 作者:办公室 浏览: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          件

青工商广〔2012〕63 号

 


  

关于在商标、广告中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文)精神。为使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用文规范化、标准化,净化语言环境,构建和谐语言生活。现就商标和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商标、广告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严格在商标、广告中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通过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用文规范化、标准化,净化商标、广告市场环境。

  二、加强商标、广告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管理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积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重点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大型超市、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地区对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商标、广告进行检查,对商标、广告中翻译错误、看不懂、听不懂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予以及时纠正。

  三、严格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商标、广告内容吃不准、分不清的,要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到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进行翻译、规范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准予发布。

  四、加强协助与沟通。各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商标、广告中出现的不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依法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商标、广告等公共领域的使用,努力营造多语和谐的语言环境。本着平等协商、齐抓共管、互通信息,积极作为的原则,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社会宣传、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用文中的质量和水平。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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