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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记者从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获悉,近日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命名283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我省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西宁市城北区、西宁市城东区、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等16个地区和单位榜上有名。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着力推进新时代青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选树了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推动新时代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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