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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时间: 来源:省民宗委 作者:办公室 浏览:

  一、中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还有东正教、一些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和地区性的民间信仰等。

  佛教于公元一世纪前后由印度传入中国,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俗称喇嘛教)和巴利语系佛教。现共有寺庙9500余处,僧人约17万人。汉语系佛教分布比较广,因没有严格的入教仪式,信教人数历来难以统计;现有僧尼40000余人,寺庙5000余座。藏语系佛教主要在藏、蒙古、土、裕固、纳西、普米、门巴等民族中流传,民族总人口约700万;现有喇嘛、尼姑12万人,寺庙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在傣、布朗、德昂、佤、阿昌等民族中流传,民族总人口约150万;现有僧尼8000余人,寺庙10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于1953年。办有会刊《法音》。开办佛学院14所。

  道教是发源于中国的宗教,形成于公元二世纪,分为全真道和正一道两大教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信教人数难以统计,现有住庙道士、道姑6000余人,开放的宫观6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道教协会”,成立于1957年。办有会刊《中国道教》。开办道教学院一所,一些地方组织办有培训班。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为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等民族中的大多数群众所信仰。总人口约1700万;有伊玛目40000余人,清真寺260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于1953年。办有会刊《中国穆斯林》。开办伊斯兰教经学院9所。

  天主教在公元十三世纪曾一度传入中国,后中断。十六世纪末随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再度传入。十八世纪,因外国传教士和罗马教廷不准中国天主教徒按本国习俗敬孔、祭祖,发生了延续百年之久的“礼仪之争”,天主教在华传播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天主教被10余个西方国家的几十个修会所控制,中国神职人员处于无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外国势力继续利用天主教干涉中国内政,中国天主教人士发起反帝爱国运动,开始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

  现在,中国天主教徒近400万,有神职人员2700人,教堂4000余座。全国性组织有两个: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于1957年;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成立于1980年。办有会刊《中国天主教》。开办有神哲学院11所,修女院数十个。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取得在中国的传教特权。至1949年,中国基督教有教徒70万人,教派约有70个,分属121个外国差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人士发起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清除教会内的帝国主义影响。为加强教会内部的团结,各教派在互相尊重,求同存异,照顾特点的原则下实行了联合礼拜。现在,中国基督教徒约650万人,有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8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0000余处。全国性宗教组织有两个: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中国基督教协会,成立于1980年。办有会刊《天风》。开办神学院13所。

  二、中国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后这一权利写进了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共和国宪法中。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其中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除宪法外,在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对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完全平等。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国家实行宗教与政治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没有占特殊地位的宗教。各宗教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同时,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宗教团体也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人民政府,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中国各种宗教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交往、交流和合作。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团体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中国政府一向认为,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国家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几十年的实践中,虽然经历了一些曲折,这一政策总的说是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的正常秩序被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取消,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受到不公正待遇。此后的十多年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得到恢复与完善,而且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帮助宗教界重新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各宗教组织正常活动。国家已补助数亿元资金,用于寺观教堂的修复。目前,我国已恢复和建立的宗教社会团体有2000多个,开放宗教活动场所达68000余处,各种宗教的教职人员20余万人,宗教院校48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即逾1000万册。我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友谊。赴麦加朝颤的中国穆斯林就达27000人。我国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还参加了一些国际宗教组织和国际宗教会议,有的还担任了领导职务。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江泽民、乔石、李瑞环等,曾多次会见宗教界代表,同各宗教主要负责人座谈。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得到宗教界的普遍拥护。各宗教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府支持和鼓励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当前国际上民族纷争、宗教冲突不断发生。而在中国,不同民族之间,各宗教团体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都能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奋斗。中国政局稳定,社会安定。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卓有成效的,中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是成功的。

  三、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144号、第145号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个宗教行政法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颁布关于宗教方面的专门法规,是我国宗教事务方面法制建设迈出的重大一步。目的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同时,《规定》也明确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国的内政和宗教内部事务。《规定》为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进行宗教活动、开展与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切实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须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地位后,其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条例》还对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宗教活动场所也必须对国家和社会承担自己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除了上述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两个行政法规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或规章,还有一些地方正在制定中。这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政府在制定有关宗教法规时注意充分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宗教界的意见。因此,国务院颁布的两个宗教法规及各地发布的地方性宗教法规与规章,都得到了宗教界的赞同与支持。目前,依据这些法规与规章,各地已普遍开始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工作。

  四、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各级政府负责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政府主管这一工作的机关是宗教事务部门。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依据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协调宗教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办理应由政府部门主管的涉及宗教的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某些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问题,政府都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中国刑法第147条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近10000名各宗教界代表、委员,他们作为宗教界的代表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同时对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宗教界代表、委员在会议上的提案,由所在人大、政协负责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委员本人。

  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均由他们自己管理。在依法取得合法地位后,其正常的宗教活动、教务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有义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如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中国,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不论何人,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其是否信仰宗教无关。中国没有人会因为宗教信仰被拘留、关押。

  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贯彻执行。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并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国际友好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中国各宗教正在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的道路。

《中国的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责任编辑: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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